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0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及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認為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訊問被告後,當庭裁定宣示被告應自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黃裕仁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