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14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丁○○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日(原判決誤繕為97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宣判日期欄中關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