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清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12月20日下午2時1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江奇峰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