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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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1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8號原告王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鳴嶽 訴訟代理人 陳昭誠 專利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蕭嘉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嘉信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94年1月25日以「膠帶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72794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2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10月31日以(97)智專三(五)01058字第097205935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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