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志勇 上列聲請人與 王氏秀蘭 之繼承人、 何木金 之繼承人、 何塗 之繼承人、 陳黃氏足 之繼承人、 陳黃氏樣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王氏秀蘭、何木金、何塗、陳黃氏足、陳黃氏樣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三、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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