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286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張寶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文忠 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1日本院所為105年度事聲字第28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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