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原告 李金巷 被告 郭楊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92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925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