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73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雋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建字第17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貳仟柒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