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00號原告炫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力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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