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建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75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被告孫建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768號(聲請書誤繕為100年度毒偵字第1898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於該案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聲請狀誤載為2包,驗餘淨重0.0402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0年5月8日中午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三段69號5樓之5居處房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業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偵字第9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100年度毒偵字第1898號卷第75頁)。而本件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晶體1小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0407公克、驗餘淨重0.0402公克),有該院100年6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00600194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偵卷第57頁),是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