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330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2331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32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3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3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35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3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37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3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39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4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41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42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4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4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45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4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47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4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49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5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35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重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尤嘉言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所為如附表所示共22次之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重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地,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情事,先後為如附表所示之原舉發單位執勤員警、科員、交通助理員等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異議人未於應到案時間前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或繳納罰鍰,原處分機關遂於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日期,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裁決書)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金額,並記違規點數1點(如附表編號15之部分),且自民國99年11月29日起註銷汽車牌照(如附表編號19之部分)。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96年間,將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小客車借予 張緯鴻 使用,迄未歸還,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以100年度北簡字第991號民事判決命張緯鴻返還,是以張緯鴻既為前揭時、地上開自小客車之實際駕駛人,自應受違規歸責。爰為此聲明異議請求鈞院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
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係交通異議事件之程序規定,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須合於此項程序規定,法院始得為實體上之審查;又按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亦有明定,故受處分人自應於上開規定之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倘受處分人逾期異議,即於法不合,且此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再依司法院所發布之「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2目規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此項條文所稱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業經修正為「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此在途期間標準漏未一併修正)第12條規定交通案件聲明異議之在途期間扣除,依下列規定辦理:一、㈡居住於臺灣地區者,當事人非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包括縣轄市、省轄市及院轄市),但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之管轄區域者,依本標準第2條第1款中之「地方法院在途期間」欄所載日數,扣除在途期間。次按逕行舉發者,應按已查明之資料填註車牌號碼、車輛種類、車主姓名及地址,並於舉發通知單上方空白處加註逕行舉發之文字後,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逕行舉發者,其應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30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基準表),於舉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之3個月內,逕行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第15條第1款、第4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所在地自94年8月17日起迄今均設於「
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下同)溪尾街113巷2號2樓之2」乙節,有新北市政府100年7月26日北府經登字第1005046178號所附之100年4月20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新北市政府100年10月13日北府經登字第1005064270號所附之94年8月17日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本件原舉發機關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填製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後,將之送達處所亦均為「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2樓之2」等情,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2紙、中華郵政大宗掛號單11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送達證書1紙、催繳單查詢結果暨臺北縣政府交通局送達證書
1紙、中華民國郵政交寄大宗函件存根暨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各1紙附卷可佐。雖如附表編號1、2、5至
9之舉發通知單之送達證明因已逾2年保管期間而無法調閱;然原舉發機關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為如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通知單後,將該等舉發通知單送達至「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2樓之2」,此址核為斯時異議人之公司登記所在地無誤,本件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如附表所示裁決案號之舉發通知單有遭他人竊取或遺失之情事,是確已使異議人居於可瞭解之地位,應認如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之送達均合法,並生合法送達於異議人之效力,從而,異議人於應到案期日前未自動繳納罰鍰或未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自得依基準表逕行裁決之。又如附表所示22件裁決書復均經以郵寄掛號方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送達日期投遞至異議人位於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2樓之2之營業所,並均由異議人之受雇人即「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管理員收受而為送達,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送達證書22紙附卷足憑,依首揭法條規定說明,如附表所示裁決書均業於如附表所示之送達日期分別合法送達於異議人。
㈡是異議人如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所為之上開裁決
不服欲提起聲明異議,依照前開法條說明,其20日之合法提出聲明異議期間應分別自上開裁決書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亦即異議人應於如附表「合法提出異議期間」欄所示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原計算20日期間末日分別為99年11月1日、99年6月1日、99年12月19日、99年12月19日、99年6月1日、99年6月1日、99年6月1日、99年6月1日、99年6月1日、99年6月1日、99年6月1日、99年6月1日、99年6月1日、99年6月1日、99年12月19日、99年6月1日、99年7月15日、99年7月15日、99年12月20日、99年9月19日、99年7月15日及99年9月21日),惟因異議人營業所位在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2,與原處分機關之間(原處分機關之機關地址:新北市○○區○○路○○○巷○號),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2條第1項規定,在途期間為2日,故以如附表「合法提出異議期間」欄所示日期為期間末日而屆滿)。
㈢然異議人未於上開期日前聲明異議,卻遲至100年7月5日
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本件聲明異議,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交通違規裁決收文章戳印一枚附於聲明異議狀上足參,是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均已逾20日之法定異議期間,揆諸前揭說明,該聲明異議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於程序上既已不合法,是其所提異議理由(即另有可歸責之人云云),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
五、縱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於合法收受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後,均係逾20日之聲明異議期間始為本件聲明異議,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附表:
┌─┬──────┬────┬─────┬─────┬──────┬───┬────┬────────┐│編│①違規時間│違規情事│原舉發單位│舉發通知單│裁決日期暨裁│處罰主│送達日期│合法提出異議期間││號│②違規地點││(舉發通知│①送達時間│決書案號│文(罰││(已加計在途期間│││││單案號)│②送達處所││鍰單位││2日)││││││││:新臺││││││││││幣)│││├─┼──────┼────┼─────┼─────┼──────┼───┼────┼────────┤│1│①97年9月30│在禁止臨│臺北市政府│①已逾2年│99年10月11日│1200元│99年10月│起:99年10月13日│││日20時20分│時停車處│警察局大安│檔案保管期│北監自裁字第││12日│迄:99年11月3日│││許│所停車│分局(北市│限│裁40-AN09135││││││②臺北市復興││警交大字第│②臺北縣三│21號││││││南路1段││AN0000000│重市○○街│││││││177巷5弄││號)│113巷2號2││││││││││樓之2│││││├─┼──────┼────┼─────┼─────┼──────┼───┼────┼────────┤│2│①98年3月25│在禁止臨│臺北市政府│①已逾2年│99年5月7日│1200元│99年5月│起:99年5月13日│││日14時10分│時停車處│警察局大安│檔案保管期│北監自裁字第││12日│迄:99年6月3日│││許│所停車(│分局(北市│限│裁40-AN09491││││││②臺北市和平│在交岔路│警交大字第│②臺北縣三│62號││││││東路3段│口10公尺│AN0000000│重市○○街│││││││228巷35號│內停車)│號)│113巷2號││││││││││2樓之2│││││││││││││││├─┼──────┼────┼─────┼─────┼──────┼───┼────┼────────┤│3│①98年3月30│在道路收│臺北縣政府│①98年4月│99年11月26日│300元│99年11月│起:99年11月30日│││日18時58分│費停車處│交通局停車│27日投遞│北監自裁字第││29日│迄:99年12月21日│││許│所停車經│營運科(北│②臺北縣三│裁40-1CN0252││││││②臺北縣三重│催繳不依│交營字第1C│重市○○街│85號││││││市○○路│規定繳費│N025285號│113巷2號2│││││││││)│樓之2│││││││││││││││├─┼──────┼────┼─────┼─────┼──────┼───┼────┼────────┤│4│①98年3月31│在道路收│臺北縣政府│①98年5月│99年11月26日│300元│99年11月│起:99年11月30日│││日14時15分│費停車處│交通局停車│19日│北監自裁字第││29日│迄:99年12月21日│││許│所停車經│營運科(北│②臺北縣三│裁40-1CZ0138││││││②臺北縣板橋│催繳不依│交營字第1C│重市○○街│36號││││││市○○路│規定繳費│Z013836號│113巷2號2│││││││││)│樓之2│││││││││││││││││││││││││├─┼──────┼────┼─────┼─────┼──────┼───┼────┼────────┤│5│①98年4月22│駕車行經│臺北市政府│①已逾2年│99年5月7日│4000元│99年5月│起:99年5月13日│││日11時23分│有燈光號│警察局大安│檔案保管期│北監自裁字第││12日│迄:99年6月3日│││許│誌管制之│分局(北市│限│裁40-A812214││││││②臺北市○○○○○路口│警交大字第│②臺北縣三│35號││││││路復興南路│闖紅燈│A00000000│重市○○街│││││││(往東慢車││號)│113巷2號2│││││││道)│││樓之2│││││││││││││││││││││││││├─┼──────┼────┼─────┼─────┼──────┼───┼────┼────────┤│6│①98年5月4│在禁止臨│臺北市政府│①已逾2年│99年5月7日│1200元│99年5月│起:99年5月13日│││日19時52分│時停車處│警察局大安│檔案保管期│北監自裁字第││12日│迄:99年6月3日│││許│所停車│分局(北市│限│裁40-AN09620││││││②臺北市和平││警交大字第│②臺北縣三│96號││││││東路3段││AN0000000│重市○○街│││││││228巷 與安 ││號)│113巷2號│││││││居街│││2樓之2│││││││││││││││││││││││││├─┼──────┼────┼─────┼─────┼──────┼───┼────┼────────┤│7│①98年5月9│在禁止臨│臺北市政府│①已逾2年│99年5月7日│1200元│99年5月│起:99年5月13日│││日22時59分│時停車處│警察局大安│檔案保管期│北監自裁字第││12日│迄:99年6月3日│││許│所停車│分局(北市│限│裁40-AN09628││││││②臺北市和平││警交大字第│②臺北縣三│27號││││││東路3段││AN0000000│重市○○街│││││││228 巷與安 ││號)│113巷2號│││││││居街│││2樓之2│││││││││││││││││││││││││├─┼──────┼────┼─────┼─────┼──────┼───┼────┼────────┤│8│①98年5月10│在禁止臨│臺北市政府│①已逾2年│99年5月7日│1200元│99年5月│起:99年5月13日│││日8時16分│時停車處│警察局大安│檔案保管期│北監自裁字第││12日│迄:99年6月3日│││許│所停車│分局(北市│限│裁40-AN09634││││││②臺北市和平││警交大字第│②臺北縣三│08號││││││東路3段││AN0000000│重市○○街│││││││228巷35號││號)│113巷2號││││││││││2樓之2│││││├─┼──────┼────┼─────┼─────┼──────┼───┼────┼────────┤│9│①98年5月13│在禁止臨│臺北市政府│①已逾2年│99年5月7日│1200元│99年5月│起:99年5月13日│││日8時25分│時停車處│警察局大安│檔案保管期│北監自裁字第││12日│迄:99年6月3日│││許│所停車│分局(北市│限│裁40-AN09628││││││②臺北市和平││警交大字第│②臺北縣三│60號││││││東路3段││AN0000000│重市○○街│││││││228巷與安││號)│113巷2號│││││││居街│││2樓之2│││││││││││││││││││││││││├─┼──────┼────┼─────┼─────┼──────┼───┼────┼────────┤│10│①98年5月20│在道路收│臺北市政府│①98年7月│99年5月7日│300元│99年5月│起:99年5月13日│││日13時52分│費停車處│交通局停車│23日交寄│北監自裁字第││12日│迄:99年6月3日│││許│所停車經│管理工程處│②臺北縣三│裁40-1AE8328││││││②臺北市信安│催繳不依│(北市交停│重市○○街│16號││││││街│規定繳費│字第1AE832│113巷2號│││││││││816號)│2樓之2│││││││││││││││├─┼──────┼────┼─────┼─────┼──────┼───┼────┼────────┤│11│①98年6月18│在道路收│臺北市政府│①98年8月│99年5月7日│300元│99年5月│起:99年5月13日│││日15時9分│費停車處│交通局停車│25日交寄│北監自裁字第││12日│迄:99年6月3日│││許│所停車經│管理工程處│②臺北縣三│裁40-1AE8696││││││②臺北市和平│催繳不依│(北市交停│重市○○街│55號││││││東路3段│規定繳費│字第1AE869│113巷2號│││││││││655號)│2樓之2│││││├─┼──────┼────┼─────┼─────┼──────┼───┼────┼────────┤│12│①98年6月24│在道路收│臺北市政府│①98年8月│99年5月7日│300元│99年5月│起:99年5月13日│││日12時8分│費停車處│交通局停車│28日交寄│北監自裁字第││12日│迄:99年6月3日│││許│所停車經│管理工程處│②臺北縣三│裁40-1AE8779││││││②臺北市和平│催繳不依│(北市交停│重市○○街│24號││││││東路3段│規定繳費│字第1AE877│113巷2號│││││││││924號)│2樓之2│││││├─┼──────┼────┼─────┼─────┼──────┼───┼────┼────────┤│13│①98年6月25│在道路收│臺北市政府│①98年8月│99年5月7日│300元│99年5月│起:99年5月13日│││日9時19分│費停車處│交通局停車│28日交寄│北監自裁字第││12日│迄:99年6月3日│││許│所停車經│管理工程處│②臺北縣三│裁40-1AE8795││││││②臺北市臥龍│催繳不依│(北市交停│重市○○街│87號││││││街停車場│規定繳費│字第1AE879│113巷2號│││││││││587號)│2樓之2│││││├─┼──────┼────┼─────┼─────┼──────┼───┼────┼────────┤│14│①98年6月25│在道路收│臺北市政府│①98年8月│99年5月7日│300元│99年5月│起:99年5月13日│││日14時58分│費停車處│交通局停車│28日交寄│北監自裁字第││12日│迄:99年6月3日│││許│所停車經│管理工程處│②臺北縣三│裁40-1AE8795││││││②臺北市長春│催繳不依│(北市交停│重市○○街│88號││││││路│規定繳費│字第1AE879│113巷2號│││││││││588號)│2樓之2│││││├─┼──────┼────┼─────┼─────┼──────┼───┼────┼────────┤│15│①98年7月15│汽車行駛│內政部警政│①98年8月│99年11月26日│5200元│99年11月│起:99年11月30日│││日9時40分│高速公路│署國道公路│14日│北監自裁字第│,並記│29日│迄:99年12月21日│││許│速度超過│警察局第九│②臺北縣三│裁40-ZIB1470│違規點│││││②國道三號北│規定最高│警察隊(公│重市○○街│44號│數1點│││││向15公里│速限(20│警局交字第│113巷2號││││││││公里以上│ZIB147044│2樓之2││││││││未滿40公│號)│││││││││里)│││││││├─┼──────┼────┼─────┼─────┼──────┼───┼────┼────────┤│16│①98年8月6│在道路收│臺北市政府│①98年10月│99年5月7日│300元│99年5月│起:99年5月13日│││日14時9分│費停車處│交通局停車│7日交寄│北監自裁字第││12日│迄:99年6月3日│││許│所停車經│管理工程處│②臺北縣三│裁40-1AE9382││││││②臺北市和平│催繳不依│(北市交停│重市○○街│59號││││││東路3段│規定繳費│字第1AE938│113巷2號2│││││││││259號)│樓之2│││││││││││││││├─┼──────┼────┼─────┼─────┼──────┼───┼────┼────────┤│17│①98年8月28│在道路收│臺北市政府│①98年10月│99年6月24日│300元│99年6月│起:99年6月26日│││日16時6分│費停車處│交通局停車│26日交寄│北監自裁字第││25日│迄:99年7月19日│││許│所停車經│管理工程處│②臺北縣三│裁40-1AE9647││││││②臺北市長春│催繳不依│(北市交停│重市○○街│15號)││││││路│規定繳費│字第1AE964│113巷2號2│││││││││715號)│樓之2│││││├─┼──────┼────┼─────┼─────┼──────┼───┼────┼────────┤│18│①98年8月31│在道路收│臺北市政府│①98年10月│99年6月24日│300元│99年6月│起:99年6月26日│││日18時7分│費停車處│交通局停車│28日交寄│北監自裁字第││25日│迄:99年7月19日│││許│所停車經│管理工程處│②臺北縣三│裁40-1AE9679││││││②臺北市一江│催繳不依│(北市交停│重市○○街│44號││││││街│規定繳費│字第1AE967│113巷2號2│││││││││944號)│樓之2│││││├─┼──────┼────┼─────┼─────┼──────┼───┼────┼────────┤│19│①98年9月1│不依限期│交通部公路│①98年9月│99年11月29日│1200元│99年11月│起:99年12月1日│││日│參加定期│總局臺北區│16日│北監自裁字第│,並自│30日│迄:99年12月22日││││檢驗│監理所(北│②臺北縣三│裁00-0000000│99年11│││││││監檢字第40│重市○○街│88號│月29日│││││││0000000號│113巷2號││起註銷│││││││)│2樓之2││汽車牌││││││││││照│││├─┼──────┼────┼─────┼─────┼──────┼───┼────┼────────┤│20│①99年1月14│在道路收│臺北市政府│①99年3月│99年8月27日│300元│99年8月│起:99年8月31日│││日14時36分│費停車處│交通局停車│30日交寄│北監自裁字第││30日│迄:99年9月21日│││許│所停車經│管理工程處│②臺北縣三│裁40-1AG1401││││││②臺北市廣州│催繳不依│(北市交停│重市○○街│66號││││││街│規定繳費│字第1AG140│113巷2號│││││││││166號)│2樓之2│││││├─┼──────┼────┼─────┼─────┼──────┼───┼────┼────────┤│21│①99年2月11│在設有禁│臺北市政府│①99年2月│99年6月24日│1200元│99年6月│起:99年6月26日│││日16時54分│止停車標│交通局停車│23日交寄│北監自裁字第││25日│迄:99年7月19日│││許│線之處所│管理工程處│②臺北縣三│裁40-1AF2221││││││②臺北市信義│停車(黃│(北市交停│重市○○街│11號││││││路4段30巷│線停車)│字第1AF222│113巷2號│││││││││111號)│2樓之2│││││├─┼──────┼────┼─────┼─────┼──────┼───┼────┼────────┤│22│①99年2月26│在設有禁│臺北市政府│①99年3月│99年8月31日│1200元│99年9月│起:99年9月2日│││日14時50分│止停車標│交通局停車│4日交寄│北監自裁字第││1日│迄:99年9月23日│││許│線之處所│管理工程處│②臺北縣三│裁40-1AF2318││││││②臺北市信義│停車(黃│(北市交停│重市○○街│27號││││││路4段30巷│線停車)│字第1AF231│113巷2號2│││││││││827號)│樓之2│││││├─┴──────┴────┴─────┴─────┴──────┴───┴────┴────────┤│備註:編號17、18、21期間之末日99年7月17日為星期六,故順延至9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