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95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文義 指定辯護人 吳鴻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7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心念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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