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54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3,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惟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8,14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