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63號
原   告  陳詩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俊賢 間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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