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簡字第8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章(原名陳冠彬)輔佐人即被告之父 陳豪麟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840號),本院就過失傷害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以一一三年度交訴字第十五號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關於陳國章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國章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 陳明志黃詩茜 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則過失傷害罪部分依法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即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原裁定關於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韋仁
法官吳逸儒法官王宥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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