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宏正選任辯護人黃子寧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宏正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本件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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