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非調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非調字第865號聲請人A01相對人A02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住居所地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是依首揭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居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林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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