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灣佳慶綜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00000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已經談好和解條件。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拾萬肆仟伍佰元,當
場提出現金肆仟伍佰元交給原告,餘款陸拾萬元開具京城銀
行竹崎分行支票拾貳張,每張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自九十
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至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