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灣佳慶綜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000000
            0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已經談好和解條件。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拾萬肆仟伍佰元,當
  場提出現金肆仟伍佰元交給原告,餘款陸拾萬元開具京城銀
  行竹崎分行支票拾貳張,每張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自九十
  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至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