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2808號
原告 高坤盟
被告 唐楨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肆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臺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60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為臺北市○○區○○段0000○0000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並為其上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號6樓之2房屋(下稱6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系爭土地上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之2房屋(下稱7樓房屋)之所有權人,然被告未經全體住戶同意,擅自於7樓房屋之頂樓平臺加蓋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出租予他人使用,無權占有頂樓,爰依法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建築物,並將房屋頂樓平臺騰空返還與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萬6,781元(計算式:107.73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萬0,759元÷7層=139萬6,7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220元,尚應補繳1萬3,6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