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兼上一人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簡調字第164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10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
調解室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榮宏
書記官 陳淑芬
調解委員 翁桂芳
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陳盧雅萍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盧志昭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陳盧雅萍、盧志昭、 盧幼惠 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前連帶給付聲請人本金新台幣參拾肆萬參仟壹佰柒
拾壹元,及利息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即自民國九
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四四計算)。給付方法:由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前給付上開金額均直接匯款至聲請人指定之
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五福分行、代碼0000000、戶名: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帳號:000-00-00
000-0號)。但若相對人未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前匯款,則上開利息部分改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四計算。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