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О六號
自訴人甲○○代理人乙○○被告丙○○(即 李冠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又獨資商號受侵害時,係以其負責人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應由其負責人提起自訴,合先敘明。本件自訴人甲○○代理人乙○○自承,甲○○受雇於設台中市○○路○○○號十樓「太陽城KTV」擔任經理,負責向前往消費簽帳之客人收款,若客人所簽之帳單無法收回,經理必須為客人墊付並自行追討,被告丙○○即是前往「太陽城KTV」消費簽帳後由自訴人先行代墊款項,該KTV負責人為 姚崇勳 等語。依自訴人所指,被告既係前往消費簽帳,其所涉詐欺罪嫌,直接侵害姚崇勳即「太陽城KTV」,自應由姚崇勳提起自訴方為適法,自訴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郁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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