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甲○○被告乙○○原名 葉芥銘 考諸被告乙○○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53號詐欺等案件,而為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