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74號
原   告  王賴阿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燈洲 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村○○路○○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現值
核定之,原告應具狀查報系爭房屋目前之現值,並向稅捐機關申
請申請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書,提出於本院供核),並按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應另提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證明、被告 林澄洲 最近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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