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5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宋泰霖
       李金碖
       宋保勳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59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17日上午9時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26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宋泰霖於民國90年4月3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李金碖、宋保勳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133,165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
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
而借款人於92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3年7月1日開始還款
,詎被告自99年7月23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 伊如 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
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
表及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合計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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