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
庚○○辛○○丙○○戊○○丁○○被告乙○○
甲○○○○上1人代表人壬○○被告3F-275號自用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96年度交易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王素珍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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