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84號聲請人 陳家韋 上列聲請人陳家韋因與相對人 凃士 平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抵押權設定金額為「50萬」,是否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84號聲請人 陳家韋 上列聲請人陳家韋因與相對人 凃士 平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抵押權設定金額為「50萬」,是否有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