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71號原告 蔡清華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宜珊 律師被告上海老天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毓根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