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17號原告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建隆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臻 律師
宋佳恩 律師被告和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扶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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