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9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91號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莊金煇 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1月28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9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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