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親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親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親字第二○號
原告甲○○
樓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建強 律師右當事人間認領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於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對原告丙○○所為之認領行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原告丙○○係原告甲○○之親生子,於民國00年出生時取名為 李知諦 ,因
至七十六年間丙○○將就學,好友建議為免因父不詳對其有不良影響,乃央請好友即被告乙○○辦理「認領」,而改姓曹,惟實則原告丙○○與被告並無血緣關係,上情茲有戶籍登記謄本、血緣鑑定報告書可按。
㈡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如不具真實血緣關係,其認領為無效,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爰依法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件、血緣鑑定報告書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無意見。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丙○○係原告甲○○之親生子,於00年出生時取名為李知諦,因至七十六年間丙○○將就學,好友建議為免因父不詳對其有不良影響,乃央請好友即被告乙○○辦理「認領」,而改姓曹,惟實則原告丙○○與被告並無血緣關係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及國立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之血緣鑑定報告書可稽,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最高法院著有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0八號判例可稽,本件被告與原告丙○○確無真實之血緣關係,已如前述,被告為反於真實之認領,依上開判例意旨,原告自得提起本件訴訟,其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麗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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