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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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600號債權人 劉正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簡蔚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
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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