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1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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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1657號

債 權 人  温秉樺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  

債 務 人  廖悅敏   住○○市○○區○○○路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與○○等

  資料,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惟經本院依職權調

  查結果,本件債務人廖悅敏係設址於桃園市,則依前開說明

  ,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

  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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