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1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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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1657號
債 權 人 温秉樺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
債 務 人 廖悅敏 住○○市○○區○○○路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與○○等
資料,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惟經本院依職權調
查結果,本件債務人廖悅敏係設址於桃園市,則依前開說明
,本件強制執行,顯非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
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