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5769號聲請人安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朝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並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民國96年7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8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