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4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460號
原   告  劉家彰
被   告  李啟弘 (即 李景雄 之繼承人)
       李家豪 (即李景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啟弘、李家豪為被告李景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法定承受訴訟人有數人時,應命其全體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景雄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09年1月5
日死亡,全體繼承人為李啟弘、李家豪,有原告所提出之李
景雄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資
料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而上開繼承人迄未就訟爭不動產
辦理繼承登記,另經本院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查詢
結果,亦未接獲李景雄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件訴
訟自應由李景雄之全體繼承人即李啟弘、李家豪承受李景雄
部分之訴訟,並與其餘共有人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郭純瑜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