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7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聲明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本係夫妻,因雙方個性不合,經訴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認可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台灣國民,而相對人為中國國民,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並未提出中國法院之判決,及該判決經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公證之公證書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認證書,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11月5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參,聲請人代理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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