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附件─應補正資料:
㈠受扶養人部分:
⒈受扶養人 孫麗君 之監護人「 吳阿玉 」為何人?與受扶養人孫
麗君之關係為何?孫麗君經法院宣告禁治產之裁定及吳阿玉
95、96年度綜所稅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⒉受扶養人孫麗君之兄弟姐妹共有幾人?請陳報姓名、職業、
每月收入。另請釋明受扶養人孫麗君之父 孫德燕 、母孫 吳瑞玲 之年紀、收入、資產。
⒊受扶養人孫麗君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金額計算式及支出之證據。
⒋受扶養人 朱津宜朱芊銀 每月扶養費3,000元之計算式及支出之證據。
㈡請提出聲請人父 朱世富 、母 林玉梅 、配偶 孫旻瑜 、姐孫麗君、
父孫德燕、母孫吳瑞玲、聲請人之女朱津宜及朱芊銀之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㈢聲請人本人92至95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㈣請釋明聲請人借貸款項之花用流向及證明資料;並請釋明聲請
人就不動產設定2筆抵押權所貸得款項之花用流向及證明資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