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附件─應補正資料:
㈠聲請人無擔保債務及有擔保債務每月應償還之金額為若干?㈡必要支出之事實及相關證明:
⒈5名子女本學期之學生證;並請釋明有無申請就學貸款或學雜費減免者,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須繳納午餐費、學雜費、校車費等費用各為何名子女,及上開費用支出之證據。
⒊每月繳納勞健保費須2,000元之計算式及支出憑證;每月支出
交通油費須4,300元之原因及證據,及須繳納油費之車輛行照影本。
⒋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金額之計算式及證據,以及聲請人
與其配偶 余海水 是否共同負擔,倘聲請人單獨負擔,則請釋明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為低收入戶及每月補助金額之證明文件。
㈣每月繳納房貸之金額及證明文件,以及該自用住宅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㈤聲請人配偶余海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職業、
收入、每月必要支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余海水如無工作,並請釋明其不能工作之原因及證據資料;另其倘有參與債務協商,並請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及債務協商協議書。並請釋明自民國95年與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其原因。
㈥請釋明5名子女之扶養人義務人為何人?倘聲請人單獨負扶養義務,則請釋明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其配偶余海水及其5名子女95、96年綜所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91年至96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㈧請釋明錦利企業每月均轉帳入聲請人聲請狀所附存摺影本之原
因?並檢附證明資料。又該存摺影本所載信用卡、債務協商、新光信貸、勞工貸款之債務人為何人?並提出前開債務剩餘金額、每月須繳納之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