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雪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應說明102年度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聲請前二年之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繳費證明、繳││費通知等)。│├───────────────────────────┤│㈣應補正:││⒈應受扶養權利人(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⒉應受扶養權利人(配偶)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⒊應受扶養權利人(配偶)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資料。│├───────────────────────────┤│㈤陳報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3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㈥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