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補字第1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榮傑 即潘榮傑建築師
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