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補字第1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榮傑 即潘榮傑建築師
  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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