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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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4號聲請人 吳秋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翁美珠┌─────────────────────────────────────────────────────────┐│本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4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陳才 、 陳珍容 ││86年10月3日│86年10月3日│1,300,000元│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