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
上訴人丙○○右上訴人因被告甲○○、乙○○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後段、第三百四十六條有特別規定外,以當事人為限(見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查本件上訴人與甲○○、乙○○同係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三一號案件之被告,該案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諭知被告三人均無罪在案。茲上訴人雖對本院諭知甲○○、乙○○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惟因其對被告甲○○、乙○○被訴上開案件而言,並非當事人,亦非法律特別規定得為上訴之人,乃對原判決諭知甲○○、乙○○無罪部分提起上訴,自非法律上所能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