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07號聲請人 劉猷祺
之4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麗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敘明於本票發票日民國100年10月13日後有無提示本票,提示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