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11317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可按。惟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喚到案執行,並未遵期到案,又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5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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