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32號聲請人 彭祖望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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