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779號債權人 朱昌炎 債務人 陳建銘 債務人 鄭素芬
一、債務人陳建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建銘、鄭素芬應向連帶債權人給付壹佰叁拾壹萬叁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鄭素芬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壹拾玖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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