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7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7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許俊卿
被   告 宗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鑒
被   告  謝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示之附表中於「發票日102年3月8日」
部分關於「金額」之「668,250元」部分應更正為「688,2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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