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 謝郭淑貞 相對人 林靖庭 法定代理人 林家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林靖庭於民國105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5年11月24日,且有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6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勝興││562││0│19│12.00│10000分│││││││││││││之120││└──┴───┴────┴──┴──┴───┴─┴──┴──┴────┴────┴─────┘┌───────────────────────────────────────────────────────────────┐│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68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備考││││││││建築材料及用│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途│││├──┼───┼───────┼───────┼─────┼───────────┼──────┼──┼────────────┤│001│2573│廣東路1518號11│屏東市○○段56│鋼筋混凝土│第十一層91.12,總面積9│陽台一7.67、│全部│共有部分:勝興段2621建號││││樓之1│2地號│造、十二層│1.12│陽台二5.00││**3,094.26平方公尺;權利││││││樓房││││範圍:10000分之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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