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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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60號原告 謝淑梅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未載明被告機關(倘訴願決定係駁回決定,即為原處分機關,非訴願機關)及機關代表人,亦未載明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之案號,並檢附處分書及訴願書影本到院,復未載明期待本院如何裁判之訴之聲明,多有缺漏,應提出處分書、訴願書影本及合於上述程式之補正書狀與繕本各1份到院。
二、本件不服之標的金額逾新臺幣(下同)40萬元者,應補繳裁判費4千元;倘不服之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應補繳裁判費2千元(倘無法判斷標的金額,請先繳納2千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