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
送達代收人 嚴股檢察事務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
  金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
  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
  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
  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
  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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