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127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賴孟泰
       陳守耀
被   告  張金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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